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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三版)
  亮点五:强化公司董监高履职责任
  董监高是“三会一层”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规定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新公司法极大强化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
  •一是明确界定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二是新增董监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
  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是新增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新增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时董监高担责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新增董事与高管职务行为的过错责任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亮点六:完善公司设立与清算注销制度
  完善公司的设立和清算注销制度,便利市场主体的进入和退出,是激发市场主体的重要手段。新公司法在这方面也做了相应的创新。
  •一是优化公司设立制度
  新公司法设“公司登记”专章,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并在第41条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登记的便利化水平。
  •二是放宽自然人设立公司的限制
  新公司法删除了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三是增加公司简易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240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四是增加强制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241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集团法务部 供稿)